2008年7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有了具体安排
杨维汉

  据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的期限;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的财产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
  《安排》确定了一项新制度,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增强了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使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他各项事务能够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
  (杨维汉)